上海自考每年都有兩次考試,每次考試考完之后都是有試題的,考生們就可以借助試題,來學習做題和出題者的出題類型,是有助于提升考生的成績的。下面就是2020年10月上海自考00262法律文書寫作試卷及答案,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!
請考生按規(guī)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、寫在答題紙上。
選擇題部分
注意事項:
1.答題前,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,姓名,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(guī)定的位置上。
2.每小題選出答案后,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。如需改動,用橡皮擦干凈后,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。不能答在試題卷上。
一、單項選擇題:本大題共15小題,每小題2分,共30分。在每小題列出的備選項中只有一項是最符合題目要求的,請將其選出
1.清末宣統(tǒng)年間,奕劻、沈家本編纂的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刑事、民事判決書結構內(nèi)容的是
A.《考試法官必要
B.《張船山判牘》
C.《清朝名吏判牘選》
D.《陸稼書判牘》
2.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裁定書,駁回起訴的裁定結果應當表述為
A.駁回原告×××的請求
B.裁定駁回×××的請求
C.駁回原告×××的起訴
D.裁定駁回X××的起訴
3.民事調(diào)解書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、調(diào)解結果、訴訟費用的負擔以及法院對
A.當事人基本情況的確認
B.調(diào)解生效時間的確認
C.調(diào)解書生效條件的確認
D.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內(nèi)容的確認
4.人民檢察院制作的起訴書,提起公訴的決定事項,應當寫為
A.請予以判處
B.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
C.請予以決定
D.提起公訴,請依法決定
5.合議庭評議筆錄應當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核對審閱,并由
A.合議庭成員簽名
B.院長簽名
C.審委會成員簽名
D.法警簽名
6.法律文書程式化的特點表現(xiàn)在兩個方面:一是結構固定化,二是
A.敘事情節(jié)化
B.語言通俗化
C.用語成文化
D.說明單一化
7.責令改正通知書的首部,發(fā)文字號應當寫為
A.××責改通字(20××)第××號
B.責改通X×字(20××)第××號
C.(20××)××責改通字第××號
D.(20××)第××號××責改通字
8.仲裁申請書的正文部分包括仲裁依據(jù)、申請仲裁的事實與理由,以及
A.仲裁協(xié)議
B.引起爭議的原因
C.仲裁請求
D.雙方爭議的焦點
9.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二審民事判決書,尾部應當寫明
A.審查查明的事實
B.本判決為終審判決
C.引用的法律條文
D.當事人的爭議焦點
10.訊問筆錄的尾部包括簽名蓋章、寫明日期以及
A.告知事項
B.嫌疑人的情況
C.辯解情況
D.核對筆錄內(nèi)容
11.對罪犯刑事判決提請?zhí)幚硪庖姇镜恼牟糠职ㄌ嵴執(zhí)幚淼氖掠?、具體理由、法律依據(jù)以及
A.轉(zhuǎn)遞機關
B.提請復查的意見
C.制作單位
D.提請?zhí)幚淼臎Q定
12.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首部包括標題、發(fā)文字號、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
A.行政復議的決定
B.案件復議的理由
C.案件復議組織情況
D.行政復議的事實
13.根據(jù)當事人的申請,公證機構依法制作的證明遺囑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法律文書是
A.公證申請書
B.委托公證書
C.繼承權公證書
D.遺囑公證書
14.如果是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,再審行政判決書的事實部分,除簡述抗訴的主要理由,還應當寫明
A.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(jù)
B.引用的法律依據(jù)
C.法院核實的當事人信息
D.作出的判決結果
15.依據(jù)寫作和表達方式的不同,罪犯獎懲審批表屬于
A.敘述類文書
B.通知類文書
C.筆錄類文書
D.表格類文書
二、簡答題:本大題共2小題,每小題5分,共10分。
16.檢察建議書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清哪些內(nèi)容?
17.簡述再審刑事判決書的概念。
三、寫作主題:本題40分。
18.根據(jù)下列案情材料,擬寫一份民事起訴狀。
20××年×月××日,××市東光工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東光公司)與龍豐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龍豐公司)簽訂了一份《混色機銷售合同》。合同約定:東光公司向龍豐公司購買混色機10臺,總價款為556000元;交貨地點為東光公司;交貨時間為20××年×月××日。合同同時約定:東光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十日內(nèi)支付定金100000元;收到機器后十日內(nèi)支付價款256000元;余款在機器到廠安裝調(diào)試好后一個月內(nèi)付清.除此之外,合同還約定了違約責任、合同變更與解除,爭議的解決等內(nèi)容。
《混色機銷售合同》簽訂后,龍豐公司積極組織生產(chǎn),按照約定于20××年×月××日、×月××日分兩次將10臺混色機全部運抵東光公司。同時,組織工人于20××年×月××日之前,將混色機安裝、調(diào)試完畢.之后,東光公司開始啟動混色機投入生產(chǎn)運行。東光公司于20××年×月××日、×月××日分兩次向龍豐公司支付購買混色機的定金、貨款共計356000元。為此,龍豐公司出具收款單確認收到東光公司的貨款。
此后,東光公司遲遲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龍豐公司支付購買混色機的200000元余款。其間,龍豐公司多次派人與東光公司交涉催促付款,均被東光公司以“產(chǎn)品銷售情況不好,資金周轉(zhuǎn)困難”等為由推脫。20××年×月××日,東光公司在龍豐公司多次催促下,應龍豐公司的要求簽訂了一份《承諾書》。承諾書的主要內(nèi)容有:(1)東光公司保證于20××年×月××日之前向龍豐公司支付購買混色機的余款200000元;(2)東光公司如果逾期不能支付余款,除應當在龍豐公司規(guī)定的期限內(nèi)立即支付余款外,還應當向龍豐公司支付余款20%的違約金。
《承諾書》規(guī)定的付款期限屆滿,東光公司仍然未向龍豐公司支付購貨余款。為此,龍豐公司致函東光公司,要求其必須在10日內(nèi)履行《承諾書》中約定的付款義務。東光公司收到函件后,在回復函中繼續(xù)提出“生產(chǎn)效益不佳,目前資金緊張,希望再次延緩付款”。龍豐公司對此予以明確拒絕,并再次派人催促支付余款,東光公司卻置之不理。為此,龍豐公司決定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。20××年×月××日,龍豐公司向××市××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龍豐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是:(1)東光公司償付購買混色機余款200000元;(2)東光公司支付違約金40000元;(3)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東光公司承擔。
龍豐公司起訴的證據(jù)主要有:《混色機銷售合同》;混色機交接驗收單;混色機試車驗收單;付款憑單;《承諾書》;以及催款通知等.
當事人的基本情況:龍豐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,地址:××市××區(qū)××大街××號。法定代表人張海,職務:經(jīng)理。東光工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,地址:××市××區(qū)××大街××號。法定代表人李宏超,職務:經(jīng)理。
附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,并按照被告人數(shù)提出副本。
四、寫作輔題:本題20分。
19.根據(jù)下列案情材料,擬寫一份提請批準逮捕書。
20××年4月至7月期間,鐘天盛謊稱其父親是××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公司總經(jīng)理,騙取高紅的信任,后以給高紅購買便宜房子為借口,先后騙取高紅購房款人民幣共計520000元。
鐘天盛涉嫌詐騙一案,由被害人高紅于20××年11月26日報案至××省××市公安局,××市公安局受理報案,并于當日立案偵查。20××年11月28日,××市公安局將鐘天盛抓獲歸案,并于當日對其刑事拘留。
鐘天盛,男,1990年2月2日出生,漢族,大學文化,××省××市人,公民身份號碼:××××0819900202××××,××市光耀有限公司部門經(jīng)理,現(xiàn)住××省××市××路×號。鐘天盛的簡歷:1996年9月至2002年6月在××市第二小學讀書,2002年9月至2008年6月在××中學讀書,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在××大學就讀,2015年4月被聘用為光耀有限公司部門經(jīng)理.20××年11月28日,鐘天盛因涉嫌詐騙罪被××省×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現(xiàn)羈押于××市××看守所,本案卷宗Ⅰ冊共58頁。
認定鐘天盛涉嫌犯罪的證據(jù)有:鐘天盛的供述;高紅的陳述;證人證言;銀行匯款憑證等.
鐘天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虛構事實,使高紅產(chǎn)生錯誤認識,先后騙取高紅人民幣共計520000元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規(guī)定,涉嫌詐騙罪,有逮捕必要。20××年×月××日,××省××市公安局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八十七條規(guī)定,提請××省×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鐘天盛。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案號是×公刑提捕字[20××]×號。
附: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規(guī)定:詐騙公私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(shù)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(shù)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。本法另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規(guī)定。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八十七條規(guī)定: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,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,連同案卷材料、證據(jù),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。必要的時候,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。